序号 |
事项名称 |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行使层级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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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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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证明和租赁合同 |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9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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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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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