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政公署,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政府定价权限,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简称《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定价目录》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内容、定价部门等依法制定或调整价格,及时清理废止相关定价文件,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对于保留的定价项目,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机制,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要加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积极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加大价格监测报告和信息发布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和预期引导,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价〔2015〕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附件
黑 龙 江 省 定 价 目 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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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源能源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含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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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城镇公共管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市(地)辖区,不包括所辖县(市),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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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市(地)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除外。水利工程跨市(地)、跨县(市)供水不足三分之一的,由水利工程隶属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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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市)和市(地)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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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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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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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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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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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供热出厂、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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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保护 |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回购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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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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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运输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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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
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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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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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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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 |
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省际以及省内跨市(地)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与铁路客运平行线路的道路班车(不含农村道路班车票价)客运票价除外。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客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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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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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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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站务费、退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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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 |
辖区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票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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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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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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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 |
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含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
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在省定最高标准范围内按属地化原则核定(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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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的印张基准价格、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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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属(含中直、部队)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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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及抚远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市(地、省农垦、省森工、绥芬河及抚远市)属和辖区内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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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殡葬服务 |
辖区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事业单位开展的四项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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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化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家5A级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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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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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含第二及以上终端安装费、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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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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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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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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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 |
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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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要专业 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部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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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口岸管输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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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本定价目录不包
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3.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制定辖区内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
4.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5.本目录中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的定价项目,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