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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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旅游监管领域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1、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对以上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提出整改,不予处罚,如拒不整改可按照省厅制定的自由裁量标准处以下限处罚。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此项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旅行社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市县级 |
2 |
旅游监管领域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发现此违规行为,可责令限期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对旅行社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市县级 |
3 |
旅游监管领域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对以上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提出整改,不予处罚,如拒不整改可按照省厅制定的自由裁量标准处以下限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旅行社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市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