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为贯彻落实8月1日施行的《黑土地保护法》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四省(区)自然资源厅围绕开展黑土耕地调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黑土耕地的特殊管控、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加强监督执法、严格落实保护责任等六个方面,切实加强黑土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黑土耕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是耕地中的“大熊猫”,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地位极其重要。但经过多年的开发利用,黑土耕地出现了变薄、变瘦、变硬现象,给农业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黑土耕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准确掌握黑土耕地家底是做好黑土耕地保护的基础。《通知》要求,四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黑土耕地调查。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耕地数据与全国土壤普查七类黑土地土壤类型数据逐图斑套核,进一步明确黑土区内黑土耕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建立黑土耕地档案,作为严格管护的基础。
《通知》强调,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黑土耕地的特殊管控。当前,各地正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明确耕地保护任务。黑土耕地土壤性状好、肥力高、水肥气热协调,粮食产量高、品质好,应当纳入耕地保护任务实行严格保护。《通知》要求,四省(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应当将黑土耕地全部带位置纳入耕地保护红线任务,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逐地块上图入库,严格实行特殊保护。同时,为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对黑土耕地的占用,《通知》要求,综合考虑黑土区耕地保护需要、未来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分类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约束城乡建设无序蔓延对黑土耕地侵蚀。
《通知》明确,要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耕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严格论证,纳入耕地踏勘论证报告;申请农用地转用时,应说明落实“占黑土补黑土”、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有关情况,按规定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做到应剥离尽剥离,剥离后妥善储存,及时合理再利用。
为确保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黑土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通知》明确,确需占用黑土耕地的,实行“占黑土补黑土”,原则上在本县域落实补充耕地,县域内确实无法补充的,在省域内其他黑土区落实。耕作层是耕地的精华,是粮食生产之本。黑土耕地耕作层有机质含量高、土壤肥沃、土质疏松,尤为珍贵,建设占用后如不抢救,就将永久损失,对粮食生产能力影响巨大。《通知》要求,四省(区)要加快制定、完善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办法。同时,为合理有效利用剥离的黑土耕地耕作层,《通知》要求,在黑土区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充分利用建设占用剥离的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原则上补充耕地土壤类型应为七类黑土地土壤。
针对违法违规占用黑土耕地问题,《通知》提出,要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监督执法。四省(区)要切实加强黑土耕地用途管制监督,对于违法违规将黑土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一经发现及时纠正整改;对于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黑土耕地,盗挖、滥挖黑土耕地的,严肃查处、消除违法状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严格落实黑土耕地保护责任方面,《通知》强调,黑土耕地保护任务应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行严格考核,党政同责。四省(区)要高度重视黑土耕地保护,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协同,与农业农村、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